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透露了《郑某贿赂一审刑事起诉书》((2019)赣0723刑初14号)。起诉书表明,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行长邓某坚称朋友郑某的公司为空壳公司,依然为其办理了贷款1亿余元,导致贷款8000余万元逾期。郑某为感激邓某对其贷款事宜的关照,向邓某登录的账户账户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时任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行长邓某(另案处理)系由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因在丰城市没企业,无法在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贷款,欲通过在丰城市新的登记或出售更改注册的空壳公司即丰城市君尚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君翔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海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市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借出他人的丰城市航宇贸易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贷款1亿余元。邓某坚称郑某的公司为空壳公司,依然为郑某办理了贷款,导致贷款8000余万元逾期。 2013年11月初,邓某因为朋友借贷须要偿还债务1500万元的债务,之后让郑某为其打算200万元。
郑某为感激邓某对其贷款事宜的关照,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17日,通过其母亲及自己的账户分别账户150万元、50万元至邓某登录的账户,为邓某交还债务200万元。 被告人郑某供述,2011年夏天,郑某在樟树市体育场的一次篮球比赛中了解了当时在赣州银行南昌支行工作的邓某。
那时郑某刚开始做到资金做生意,指出邓某有一点恋情,之后不会常常和邓某一起打篮球。后来邓某调丰城市负责管理筹设赣州银行丰城分行,郑某又常常去丰城去找邓某打篮球、睡觉吃饭聊天等,与邓某的关系也更佳了。2011年底,赣州银行丰城分行开业,邓某任该行行长,开业期间,郑某协助赣州银行丰城分行纳了一笔几百万元的存款。
郑某称之为,邓某坚称郑某的公司不合乎贷款的涉及规定,但因为郑某和邓某关系好,邓某为贷款获取了协助和便捷,利用当行长的职权审批同意发放贷款。2013年年底,邓某以借的名义叫郑某老大他打算200万元,当时郑某考虑到跟他关系很好、经济上也比较优渥、同时邓某为郑某贷款获取了便捷和协助,而且郑某也想要与他之后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利以后贷款,之后答允了他。
郑某从母亲的账户中账户150万元给邓某登录的账户。2014年年初,邓某又挟郑某将另外50万元转交他,郑某从自己的账户中账户50万元到邓某登录的账户。累计邓某被撤去调查,这200万元邓某没归还。 赣州银行丰城分行不良贷款报告证明,授信企业丰城市君尚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君翔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航宇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海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市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的系列贷款,不良贷款总额为8175万元。
法院指出,被告人郑某向时任赣州银行丰城分行行长邓某贿赂人民币200万元,并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情节严重,其不道德已包含行贿罪,不应依法不予处罚。审理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正式成立,法院不予反对。
辩护人关于郑某的不道德包含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申辩意见无法正式成立,未予接纳。鉴于被告人郑某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贬斥惩处。关于辩护人明确提出郑某系由被举发,主观恶性小,系由初犯、偶犯的申辩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完全一致,不予接纳。
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郑某限于有期徒刑的申辩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对辩护人的该申辩意见,未予接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辩论并做出要求,裁决被告人郑某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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